「親屬互助責任」價值的傳統濫觴在傳統的中國文化中,主要來自於「家庭」的社會組織型態中。
傳統的中國家庭,是建立在父系家族組織為主的權力結構上,並由此建立一套以父系為主軸而衍生的家庭權利義務,透過互惠交換、相互扶持的人際網絡,來保證家庭關係的長久持續。
一旦家族中有人因故生活在貧困或匱乏中,濟貧扶弱的救助照顧功能往往在約定俗成的規範中優先由立基於血緣關係的家庭或家族福利系統負起照顧的責任。
根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低收入戶資格審核,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的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親外,還包括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
臺灣的低收入資格審核全球最嚴苛,但其效力也是最廣的。
一旦取得認定,在生活、教育、醫療、居住等各方面都能取得部分保障。相較於其他福利身分,低收的補助順位往往也較前面,或補助的金額較高。除了現金,依家庭狀況不同,還可能有房租水電、食物銀行、家用物資與醫療等各項社會服務補貼。
社會局表示,每年總清查結果,有部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或65歲以上老人家,因被其他親屬申報扶養,喪失福利補助資格。實際上,有很多人明明過得很窮困、找不到工作,卻因「親屬互助責任」,無法通過中低收入等社會福利的審查。
「親屬互助責任」到底判了多少窮人死刑?
案例一:父母名下有不動產,經濟有困難的子女無法申請低收入補助。
案例二:哥哥中了頭彩,其所扶養之弟弟的殘障補助被取消。
案例三:親戚為了節稅,把其他親屬申報扶養,但是實際上並無扶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