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貴的東西,窮人不能擁有?

任何靠政府補助活下去的人,都會被酸不勞而獲,只要你用食物券,就代表你不努力工作,才會淪落到如此劣等的地位,哪怕是再怎麼基礎、寒微的福利,都能讓旁人發出「真好命啊」的喟嘆。

社會大眾對於低收入戶的想像,就是又窮又髒,這樣才能符合社會對於扶弱濟貧的需求,我們卻又希望他們可以脫離貧窮,減少社會的支出與浪費。人們認為窮人是故意鬧窮,偷走納稅人的錢,害政府沒錢。納稅人似乎史無前例地同仇敵愾,認為自己的錢被拿去給懶惰的窮鬼揮霍。

目前《社會救助法》對於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者,是直接依基本工資設算的,也就是說,即便事實上根本沒有收入,但在應計算財產上卻直接以基本工資認定。這個認定的背後當然是為了避免有工作能力而不就業,卻只想依賴社會福利、浪費國家資源。

有工作能力不見得一定找得到工作,目前非典型勞動如此普遍,有工作能力、而且也有意願、並且在工作者,在不穩定就業(兼職、臨時工)的情況下,也未必能賺到最低基本工資,結果這一群實際上所得微薄,大抵也沒勞保健保、無法取得薪資證明的邊緣勞工,很有可能因為擬制薪資所得而被排除低收入戶的資格。

我們的《社會救助法》本身其實就預設了「親屬互助責任」及「工作倫理」(有工作能力者不論實際上有無工作,都直接設算有基本工資收入),由於制度的設計方式,導致貧窮人口愈努力工作賺錢,反而愈容易失去低收入戶的資格。

作為「低收入戶」,必須有一個窮人的模樣。如果努力工作儲蓄換來的是「取消補助」,那麼是不是在鼓勵領有低收入戶的人「要領補助就不要去工作,要工作就不能領補助」?

你必須符合這個資格、身分應該要有的樣子,你不能用iPhone 也不能穿名牌,昂貴的東西不能在身上出現,更別說出國這種奢侈的行為了,有了這個身分以後,這些一概不能擁有!

沒辦法,誰叫你是低收入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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